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虚构事实多次骗婚构成诈骗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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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5-4-14 12:14:56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虚构自己有房有车、父母为高级干部等事实,隐瞒自己婚史、生育史,以谈婚论嫁为幌子,通过相亲骗得张某信任,又通过短视频平台结识李某、胡某,以结婚为由,向3人索要彩礼,后以各种理由结束关系,达到骗取他人钱财目的。
方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取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的手段,以谈婚论嫁之名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构成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,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。
本案中,行为人倪某虚构事实、隐瞒身份,以结婚收取彩礼为由,欺骗被害人,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知处分财产,后倪某又以各种理由结束关系,所获钱财不予退还,具有非法占有目的,构成诈骗罪。
与人交往需要谨慎,婚姻缔结需要慎重。本案中,被害人张某、李某、胡某轻信行为人倪某编造的谎言,认为倪某家境优渥、工作稳定,在相识较短时间内即决定与倪某结婚,向倪某支付“彩礼”。对于网络中结识的婚恋对象,要对其真实身份和家庭背景做一定的了解和核实,在婚姻登记前最好不要有大额的经济往来,不要因急于结婚而向对方大额转账或赠送房、车等财产,婚姻缔结需要感情基础。一旦发现被骗取大额财产要及时报警,保存相关证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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